蒞臨人次:1063989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所定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及陪產假3日之請畢期間,於給假辦法修正前,依性平法第1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14/11/24
發佈單位:最新消息

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1月18日總處培字第1030053793號函辦理。

二、現行性平法暨其施行細則所定生理假併入病假之計算及陪產假之請畢期間均較給假辦法為寬,爰於給假辦法修正前,聘僱人員之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及陪產假3日之請畢期間,請依性平法第1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


相關附件:
  • pdf檔
  • ▲ Top